泰山职业技术学院教代会提案工作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20-11-05 点击数:

 教代会期间,代表向大会提出提案是参加学院民主管理、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为全面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提案质量,做好提案的审查和处理工作,根据《教育部32号令》等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提案与立案

1.凡教代会正式代表,均可在大会规定时间内提出提案。

2.代表在提出提案之前,要力求弄清事实,意见明确,按一事一案的原则提出。所交提案必须具备“三有要件”: ①有情况—提案要反映什么问题,要办什么事?②有分析—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为什么要办这件事?它是提案的核心部分,要有分析,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切忌笼统、空泛;③有建议—针对反映的问题,结合实际,提出自己对解决问题的具体主张和办法。凡与事实明显不符或立意含混、似是而非的提案,均不予立案。

3.一名正式代表提出、须有二名以上正式代表附议,不够规定人数的不予立案。

4.提案必须在大会规定的时间内交大会提案工作组,经大会提案工作组审查通过后方可立案。

5.提案须用钢笔或圆珠笔清楚、准确地填写在大会统一印制的提案表上。

6.教代会代表可汇总本单位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提案。

7.非正式代表不能向大会提出提案,也不能作为提案附议人。若确有意见、建议可委托正式代表提出提案,也可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交大会主席团(秘书组)转请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二、提案范围

凡属我院党政职权范围以内能够解决的问题均予立案。

1.关于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规定的意见、建议或方案。

2.关于学院内部管理、改革和事业发展方面的意见、建议或方案。

3.关于精神文明建设、政治思想教育以及教书育人方面的意见、建议或方案。

4.关于教学、科研、后勤、生活福利及其他行政事务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或方案。

5.关于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意见、建议或方案。

6.我院职权范围内不能解决或无权处理的问题,不能列为提案。

(1)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抵触的问题;

(2)超出现实条件和环境的可能,无法实现或落实的问题;

(3)纯属党团组织内部事务以及人民团体或民主党派的内部问题;

(4)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

(5)基层单位职权范围内并具备条件能够解决的问题;

7.凡属代表所在部门职能或业务范围内的事宜,一般不列为提案。

凡是代表提出,但又不能列为提案的问题,可作为意见,由大会主席团转有关方面研究解决。

三、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1.提案工作组会应在教代会期间完成对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大会提出审查报告。

2.经审查同意立案的,将提案分类登记入册,并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对重大问题或涉及面广的问题,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

 3.对大会期间提出的提案,要做到件件有着落,案案有交代。对所有提案都要立卷存档,以备查询,全部提案处理结果要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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