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教职工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规范学院科研评价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职在岗专兼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额定科研工作量
第三条 额定科研工作量是指在职在岗专兼职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内应完成的科研工作量。
各类人员的年度科研工作量定额标准和类别系数见表1、表2。
表1 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年度科研工作量定额标准
职称 |
正高 |
副高 |
中级 |
初级 |
年度科研工作量 定额标准(分) |
100 |
60 |
30 |
10 |
表2 按照工作性质的类别系数
A专职科研人员 |
200% |
B专任专业技术人员 |
100% |
C 2年内退休的专任专业技术人员 |
70% |
D 兼任中层副职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
50% |
注:1.当年调入学院半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相应职称额定科研工作量的1/2计算,不足半年的不予考核。
2.公伤、产假、长期病假人员按休假时间减免。
第三章 科研工作量的计分范围
第四条 科研工作量的计分范围如下。
1.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性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2.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指与出版社签具正式合同,有明确版权及责任编辑的书籍。
3.列入学院管理的正式立项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和指导学生承担的科研项目。
4.通过结题鉴定的各级各类科研成果。
5.各级各类科研成果奖。
6.专利权所有人为“泰山职业技术学院”或“发明人个人”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软件著作权登记等专利技术成果。
7.其它科研成果无法界定时由院学术委员会裁定。
第四章 科研工作量的计算办法
第五条 论文论著
论文论著折算分值标准见表3。
表3 论文论著折算分值数额表
科研内容 |
类 别 |
计分标准(分) |
论文类 |
《Nature》、《Science》 |
1000 |
SCI (科学引文索引 )、SSCI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EI(工程索引)收录 |
500 |
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CSCD(中国科学引文索引)、ISSHP(社会科学和人文会议录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MEDLINE(生物医学引文索引)收录 |
300 |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 |
180 |
非中文核心期刊 |
90 |
著作类 |
社会科学专著不低于15万字、自然科学专著不低于10万字 |
1000 |
社会科学专著低于15万字、自然科学专著低于10万字 |
600 |
专业、非专业译著 |
300 |
科普读物、工具书、画册 |
90 |
注:发表于各级各类期刊增刊上的论文按同级计分标准的50%计分。
第六条 科研项目立项
立项科研项目折算分值标准见表4。
表4 科研项目立项折算分值数额表
项目类别 |
项目等级 |
计分标准(分) |
纵向科研项目 |
国家级 |
500 |
省、部级 |
300 |
市、厅级 |
150 |
横向科研项目 |
|
40分/万元(按到账经费) |
院级项目 |
院级 |
100 |
指导学生承担的科研项目 |
各级各类 |
按相应级别的50%计分 |
注:1.国家级项目包括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国家基础研究计划等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2.省、部级项目包括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及国家有关部、委批准立项项目及国家级专业学会立项项目。
3.市、厅级项目包括省厅局、部委、省级专业学会批准立项项目以及泰安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和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4.纵向科研项目根据到账科研经费追加附加分,附加分标准为20分/万元。
第七条 科研成果
科研成果奖及通过结题鉴定的科研成果折算分值标准见表5。
表5 科研成果折算分值数额表
科研成果 |
级别 |
计分标准(分) |
科研成果 |
科研成果奖 |
国家级 |
|
学院另行研究 |
省、部级(政府和哲学社会科学评审机构颁发的自然科学奖和社会科学奖)及国家级学会 |
一等奖 |
2000 |
二等奖 |
1000 |
三等奖 |
500 |
市、厅级(政府和哲学社会科学评审机构颁发的自然科学奖和社会科学奖)及省级学会 |
一等奖 |
300 |
二等奖 |
200 |
三等奖 |
100 |
院级 |
一等奖 |
60 |
二等奖 |
40 |
三等奖 |
20 |
结题鉴定成果 |
国家级 |
500 |
省、部级以及国家级学会 |
300 |
市、厅级以及省级学会 |
150 |
各类横向科研成果 |
40分/万元(按到账经费) |
院级 |
100 |
指导学生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成果 |
按相应级别的50%计分 |
注:政府厅、局下属职能部门奖励按相应级别乘系数0.5。
第八条 专利
专利权所有人为泰山职业技术学院的专利,按表6所列标准计分;专利权属个人的非职务发明均按上述标准80%计分。
表6 专利折算分值数额表
授权专利类 |
专利类型 |
计分标准(分) |
发明专利 |
400 |
实用新型专利 |
180 |
外观设计专利 |
90 |
软件著作权登记 |
50 |
第五章 科研工作量的认定
第九条 多人合作的科研成果
学术论文前5名作者、研究项目前5名研究人员、获奖成果的前5名人员、专利前5位发明人可折算科研分值,第一完成人占60%;其余40%分值由合作者分配,署名后一位的参与者分值按前一位参与者(非第一作者)分值的50%核定。
若第一完成人对本人所分比例另有分配意见,可提出书面建议,但第一完成人的分值不能少于60%、最高可达100%。
第十条 与外单位人员合作科研成果
我院为非第一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其分值按相应成果计分标准的40%计算;分解计分按“署名后一位的参与者分值为前一位参与者(非第一作者)分值的50%”核定。
第十一条 项目正式立项或正式签订合同,并在科研处登记备案、经费到学院账户后方可计入科研工作量;结题成果必须经科研处备案并通过专家鉴定(含会议评审鉴定、通讯评审鉴定等形式)后方可计算;未能按时完成项目结题的(已办理延期手续的除外),每延期一年,按该项目立项分值的20%计负分。
第十二条 同一科研成果在同一年度内获多项奖励,则按本年度所获最高奖励分值折算,以后若获更高奖励,则补足差额分值,补足的差额分值计入获更高奖励当年本人科研工作量。
第十三条 当年科研工作量分值超过额定科研工作量的部分,可于科研工作量化考核结果公布前,由本人申请转入下一年。
第六章 考核程序
第十四条 科研工作量化考核以自然年度为一个考核周期。
第十五条 列入科研工作量化考核的人员,年终需填报《科研工作量考核表》。各部门汇总、审核后将考核表连同成果原件及复印件交科研处复核;凡已在科研处登记、审核并存档的,或科研处已通过网络检索到的成果,不需再提供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发表于当年年底期刊上,无法按规定时限提交成果原件的,或通过网络检索不到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交文章清样和录用证明,经科研处审核后可以计入当年科研工作量。
第七章考核结果及评价
第十七条 科研工作量是学院对各系部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科研工作进行评价的依据。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未达到额定科研工作量的为不合格。科研工作量化考核结果是职称评聘的主要依据之一,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当年度评优树先。
第十八条 个人科研工作量化成绩,为专业技术人员当年度完成的各项科研成绩之和。

第十九条 系、部门科研工作量化成绩按下列公式计算
第二十条 学院每年在超额完成科研工作量的系、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中,按科研工作量化成绩评出科研工作先进集体和优秀科研工作者。
第二十一条 学院将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道德考评列入科研工作考核和奖惩范围,凡剽窃或非法占用他人成果的一律不予计算科研工作量,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