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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资料管理规定

来源: 时间:2021-12-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图书馆是全院的文献情报中心,是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提供优质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图书馆的各项工作都应以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履行教育职能和情报职能,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为中心任务。

第三条 图书资料属国有资产,凡用学院资金所购图书资料,必须到图书馆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由图书馆整理上架后方可借阅。

第四条 图书馆藏书主要供本院读者(编制内的教职工、学生)使用。读者凭本人借书证入馆借阅。

第五条 图书馆的开放时间根据本院的作息时间及单位的具体情况另行规定。

第二章 借书证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借书证的办理

(一)新调入的教职工,凭人事处或所属系、部介绍信办理。

(二)新生报到注册后,凭教务处所发新生名单,各班集体来馆办理,每位新生需交工本费2元,近期一寸照片一张,待入馆教育结束后发放使用。后补的学生和未参加集体办理借书证的学生,办理借书证须带学生证和2元工本费按规定时间办理。

(三)本院函大学生、计划外学生、进修生,由教务处或主管系提出申请并担保,经图书馆同意后,集体办理。需交押金100元/人,工本费5元。

(四)借书证一人只能办理一个。

(五)职工办理离退休手续后,须将原证收回,重新办理借书证。

(六)留降级学生须将原证交回,重新办理借书证(按补办借书证执行)。

第七条 借阅册数

(一)教职工在院本部书库限借四册。

(二)学生在院本部一次限借二册。

第八条 借书证的使用

(一)图书馆所发证件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凡借用他人借书证者,对借阅人和转借人,扣其证件,并给予一定的批评教育或处罚,屡教不改者,吊销证件。冒用他人证件或使用他人丢失的证件借书者,按窃书处理。

(二)借书证严禁涂改、拆毁,违者停止使用。

(三)凡用证件借阅的书刊资料,一律由领证人负责归还,如有丢失损坏须予以赔偿。

第九条 借书证的补发

(一)借书证要妥善保管,丢失后应立即到图书馆挂失,挂失前已被他人冒借的图书,失证人应负责赔偿。

(二)借书证遗失后,经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部门证明,在还清原证所借图书后,每周四下午课外活动时间补发新证。补发借书证收取工本费和手续费5元。

(三)若补办新证后,找到原证件,应立即主动交回,不得使用,否则按冒用他人借书证处理。

第十条 借书证的收回

(一)读者凡因调离、毕业、结业 休学、退学、出国、辞职等离院时,须事先到图书馆还清书刊资料,交回借书证,方可办理离院手续,有押金者退还押金(如借书证丢失,应按规定交纳赔偿金,每证5元)。

(二)读者离院时如不按规定到图书馆办理还书退证手续,其所在部门应负责追书或赔偿。教职工过世,由其家属办理退证还书。

第三章 书刊借阅管理

第十一条 借阅期限

(一)教职工借期为120天。

(二)学生借期为30天。

第十二条 借阅要求

(一)所借书刊到期仍需继续使用者,如无人预约,则可续借一次。在续借期内如图书馆需要可随时催回,所借图书逾期者不再续借。

(二)借到书刊资料,应当面详细检查, 如发现有圈画、批注、撕页、污损等现象, 应及时向管理人员声明,由管理人员作出标记,否则,归还时发现上述情况,由借阅者负责。

(三)读者所借书刊,超期半年以上者,停止借阅,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图书馆各阅览室、样本库、过刊库收藏的书刊,仅供室内阅览,不予外借(可复印),特殊情况借出,需经馆长批准,期限七天。

第四章 书刊阅览管理

第十四条 读者凭本人借书证进入各阅览室,自带物品请放在存包处,入室注意仪表举止,禁止穿背心拖鞋入内。

第十五条 阅览室书刊需复印者,办理手续后可到期刊阅览室或图书馆文印室复印。所借书刊凭复印收据于当班归还。

第十六条 要珍惜爱护书刊资料,严禁圈画、批注、撕页、污损,违者按图书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读者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十七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要教育读者遵守规章制度,爱护文献资料,对违章或污损、盗窃文献资料者,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赔偿、罚款以至行政处分等不同处理”。

第十八条 遗失书刊赔偿

(一)遗失图书、期刊,可用同样版本的新书赔偿,并付书刊采编加工费5元/本。

(二)丢失的书刊无法购得新书,需按以下规定赔偿:

1.中文普通单本图书,90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5倍赔偿;91年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3倍赔偿。

2.工具书、外文书、样本书、特藏书按原价的5倍赔偿。

3.遗失成套图书中的一册或期刊中的一期者,按全套图书价格或期刊全年价格参照本条以上各款赔偿。赔偿金额超过遗失图书、期刊价格5倍的按5倍赔偿。余册不退本人。

4.读者赔偿后,如在一个月内找回原书的,可持赔款收据来馆办理退款,并交5元手续费,无赔偿收据者不予退款。

第十九条 损坏书刊赔偿

(一)图书是国有资产,读者应精心爱护,妥善保管,不得出现批点、涂写、撕毁、拆装、水污等情况,若出现以下情况,视情节轻重和损坏程度,除批评教育外,给予一定的赔偿。

1.用铅笔勾划、批点等视污损程度处以书价10%—50%的赔偿,并责其擦干净。

2.用钢笔或圆珠笔勾划、涂写等,视污损程度处以书价30%~100%的赔偿。

3.墨迹、油渍、水渍、熏烤的书,视污损程度,轻者处以书价30%~100%的赔偿,重者按遗失书刊赔偿处理。

4.撕去书的一角(不影响书的内容),赔偿1~2元。“开天窗”或撕页者按丢书处理。

(二)污损或毁坏条形码者,每条赔偿5元。

第二十条 逾期赔偿

(一)逾期赔偿按每天每册人民币壹角计算。

(二)拒不交纳逾期赔偿金者,停止借阅书刊。

(三)阅览室只提供阅览的书刊,因特殊情况外借,逾期1天,赔偿1元。

第二十一条 窃书处理

故意损坏书刊、偷窃书刊、“调包”还书、以废充好、冒用他人借书证借书者以及损坏检测器材者,一律按窃书作如下处理:

(一)严肃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二)处以被窃图书总价10倍以上的赔偿(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赔偿)。

(三)扣其借阅证,停止借阅半年。

(四)报告所在单位领导,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通报学院,由学院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馆内有关规定,破坏正常阅读秩序,影响工作人员管理工作的读者,应给予劝阻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扰乱秩序者,除处以罚款外,取消阅览、外借资格,并通知所在单位或部门,直至交保卫部门处理。

(一)大厅、走廊及阅览室高声喧哗,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罚款。

(二)对擅自将私人书包、书籍等带入阅览室,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罚款。

(三)进入图书馆存包一律到存包处,不得在馆内其他任何地方乱放书包,对存包当天不取回者每日交纳保管费1元。

(四)馆内严禁吸烟,凡吸烟者罚款100元,造成损失者,行为人应负相应的责任。

(五)凡在馆内吃零食、口香糖,随意吐痰、乱扔纸屑者,令其清除垃圾污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处分。

(六)爱护图书馆机电设备,对违反操作程序,使系统遭到破坏者,处以100~200元赔偿,蓄意破坏,使系统遭到严重损失者,行为人应负全部责任。

(七)馆内严禁使用电器(如充电器充电、应急灯等),一经发现没收电器,并给予处罚

(八)凡在自习室占位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处罚和处分。

(九)擅自将非外借书刊带出馆外,当日不归还者,每日每册交滞纳金1元。

(十)爱护公物,不能在桌椅、墙壁、门窗等上面乱刻、乱写、乱划、污脏、损坏,一经发现,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者,视其损坏程度给予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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