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作者: 时间:2020-07-30 点击数:

    为切实推进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学院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 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0年泰安市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要求,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现制定2020年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教育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关切,推进信息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以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为目标,以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实行重要政策解读为重点,不断提升信息公开制度化、标准化和信息化水平。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院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院领导及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下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学院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分管院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将信息公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每年听取1次信息公开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推进工作,加强统筹协调。进一步理顺机制,配齐配强专兼职工作人员。将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学院年度预算,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经费保障,为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协调处理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本部门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同时安排专人,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以及与学院信息公开机构的具体联系和协调工作。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公开的原则。信息公开必须严格依照教育部办公厅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要依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规定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信息公开,一方面要积极组织引导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另一方面要保证行政领导和职能部门依法行使管理的职能和权力,保证民主基础上的政令畅通。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信息公开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讲求实效,不搞花架子,不搞形式主义,公开的内容要准确、真实、可信。

(四)促进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原则。推行信息公开工作,必须以保证各项改革决策及措施的正确性和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凝聚力为目的,注意处理好工作中产生的问题和矛盾,促进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四、信息公开内容(内容及任务分解详见附件)

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及《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要求,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学院确定了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及相应责任部门。具体见附表。

五、信息公开的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学院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院安全稳定。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公开的途径和要求,我院信息公开形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法受理申请公开两种。

1.主动公开,是指学院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编制的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

公开程序: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可定期或不定期发布或更新信息。按照学院信息公开所涉及到的由本部门提供的内容,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交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送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签发后,及时在学院信息公开网站信息平台上发布。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在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若公开的信息内容有变更的,应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2.依法受理申请公开,是指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以书面(含数据电文形式)或口头形式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院按照工作程序予以审核公开的行为。

公开程序:申请人向学院申请公开信息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审核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属于不公开的范围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属于公开范围的,及时受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六、信息报送

根据有关信息公开精神,学院相关部门需将涉及到本部门应提供的信息内容及时报至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于每年10月将汇总信息上报省教育厅。

七、教育培训

把信息公开列入全员培训计划,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培训,增强公开意识,提高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的能力。

八、信息公开的监督考核

学院纪委负责对学院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理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对公开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事项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九、附则

本方案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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